案例: 奧克蘭高等法院 2004年2月16日
編號CIV-2002-404-156, La Grouw訴Cairns
買方(La Grouw) 於1997年5月在奧克蘭買了一個住宅物業。在簽訂買賣合約之前進行了該物業檢查,買方嚮賣方(Cairns) 提出有關此物業有否或曾經有漏水的問題,賣方回答客廳門窗週邊曾發生漏水,但已維修。收摟後第二天,買方邀請朋友作客時發現有漏水的情況。她經一段時間的調查,發現在她購買此物業時已有嚴重的漏水情況。
此案在地方法院審訊,法官證實有誤導及不真實的成分,損害的計算是應以「修補費用」爲依據。 「修補費用」是基於維修費用將物業還原至誤導所述時的狀況,而非買方所付的物業價值或價格的差額。
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法官對誤導作進一步聆訊,討論損失分配的定斷。法官清晰的判斷買方受到引導是真的,且根據以下幾點頒發修補費用:
1 並沒有基礎去計算損害因素是還原維修基礎的一部分而令原告得到好處。
2 需則雙方意圖在怎樣奠定還原維修費才是最適當,但一旦建立維修的方式和成本後,法庭是不會理會費用是怎樣花的。這裏沒有證據證明買方不會進行漏水維修。
一些費用亦需扣除作爲改善該物業的用途, 而最適當的, 是在維修費用中扣除。但只限於原告得到津貼後用於任何與改善本質有所關連的損失。
請注意本文只為讀者提供一般信息。在這篇文章中所包含的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獲得更多的相關信息,請聯繫法信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團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