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阻止銀行將你的房産作為抵押財産出售嗎?

柯(Ko)和江(Jong)對提阿清盤管理公司(Tea Custodians (Equitable) Ltd)

(2006) 7 NZCPR 108

當貸款承押人想要執行其出售抵押財産的權利時,他必須遵循一定的規範,而這些規範能夠保證貸款抵押人得到公平的對待。當抵押人能夠指出承押人沒有嚴格遵循規範及按照法律程序辦事時,他可能會通過法庭得到免遭抵押財産出售的命運。

使貸款抵押人得以免遭抵押財産出售的理由可以是技巧上的,也可以是法律許可方面的。技巧方面的包括承押人未公開和錯誤公開信息從而違反《信用合同和消費者財政法案》,或者是在執行房地産法中出現失誤。法律許可方面可能有,承押人在出售抵押財産時沒有采取相應的步驟以使銷售價格達到最高,粗暴地對待貸款抵押人,還有一些如誤導、不正當施加影響及錯誤等。如果上述的一些理由成立,法庭可以對貸款抵押人作出補償,如發出暫緩出售抵押財産的禁令等。

這種禁令實際上很難輕易得到,因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法庭通常不願意幹涉貸款承押人的權利。法庭只有在確信有嚴重的問題發生時才有可能考慮。即使如此,法庭也還要考慮雙方利益的均衡,即如果禁令發出或擱置,對于雙方的影響會有多大。

第一原告柯和江擁有一處房産,而第二原告新世界影視中心(新世界)在此進行商業運作。新世界是柯和江的家庭生意。它的債權人是提阿公司,柯和江對于債務進行了擔保,並以房産作為抵押。

此後,在貸款方面出現了明顯的問題,而根據房地産法通知亦于2005年10月發出。在雙方律師之間進行了大量的溝通,並確認貸款將繼續歸還。然而貸款並未歸還。在2006年3月,貸款承押人接受了一個競價出價。就在生意成交生效的前4天,原告向法庭提起訴訟,希望法庭能夠開出禁令,禁止這項交易的完成。

法庭拒絕了原告開出禁令的請求,理由是:

  1. 被告提供了信息指明原告有顯著的財産,並有義務負責支付相關的款項。
  2. 法庭的禁令可能會為第三方帶來損失,即出價購買房産的一方。
  3. 即使給予了原告這樣的機會,法庭也十分懷疑原告有能力繼續歸還貸款。法庭認為,如果要求這樣的禁令,原告就必須拿出它有能力繼續還款能力的證據,然而法庭沒有見到這樣的證據。

貸款承押人在出售抵押財産過程中充分遵循了規範,采取了適當的方法以得到最高的售價,隨時將事態的進展知會貸款抵押人,避免了可能被認為是粗暴對待抵押人的情況發生,這些都促使法庭拒絕了原告開出禁令的請求。原告應該知道,只有當法庭能夠確信原告確實具有還款能力並能夠補償以前的損失時,法庭才會考慮禁令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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