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你的信託選擇最合適的受託管理人

在設立一個信託時,財產授予人(settlor)必須作出的一項至關重要的決定就是選擇受託管理人(trustee)。對財產授予人來說,有若干選擇可供考慮。

個人

一般來說,財產授予人會選擇對自己和自己的家庭熟識的個人作為受託管理人。這類人通常為財產授予人的成年家庭成員或財產授予人本人。這種做法的好處是受託管理人可以明確並執行財產授予人的要求。這將有助於更好的決策。通常這類擔任受託管理人的個人不收取費用,因此也有助於財產授予人節省開支。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一些受託管理人可能會把個人情緒帶進信託事務,從而影響他們的決策力。

獨立“第三”人

財產授予人或許希望選擇一位獨立或“第三人”作為受託管理人,因為他們熟悉財產授予人的願望和家庭情況,但同時又不是信託下的受益人(beneficiaries)。這類獨立/“第三”人通常是財產授予人的成年家庭成員或是家庭的親密朋友。不牽涉個人利益有助於決策和執行上的公正,如果受託管理人選擇得當的話,這種做法將有利於更好的決策。

由於非專業受託管理人一般不會因其處理信託事務獲得經濟上的回報,而受託管理人的職責又可能相當的繁重,因此不是很多家庭成員和朋友願意承擔受託管理人的職責。

專業受託管理個人

律師和會計師經常被指定為第三方受託管理人。這種做法顯而易見的好處是這類專業人士被認為擁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以確保決策適當,且信託記錄和賬目可以得到正確地載錄和保管。他們的獨立性和專業性將有利於對在同一個信託下的其他受託管理人提供公平和公正的建議。專業受託管理人在法律上比他們的非業界同伴受更高標準的行為約束。

從另一方面來說,使用專業受託管理人可能需要就受託管理人的決策參與和信託記錄的保管而增加信託管理成本。

私人受託管理公司

由於給信託管理提供更便捷和靈活的執行手段,私人受託管理公司正變得越來越受歡迎。受託管理公司一般是為某個特定的信託而設立,或者為同一類的兩個或三個信託服務。受託管理公司擁有名義上的股份資產。財產託管人或財產託管人的近親通常擔任受託管理公司的董事。這種結構具有便利性。

使用公司結構的好處是在受託管理人去世或退休時保證了信託的延續性,例如避免對離任受託管理人持有的財產進行重新登記物權的需要。然而,運作這樣的一個公司會產生註冊費和少量的管理費用。

法定受託管理人公司

在紐西蘭有四個受託管理人公司依法經營個人信託和財產管理的業務。使用這些公司作為受託管理人的一個好處是他們擁有龐大的準備金支持,因此不太可能倒閉或破產。通常法定受託管理公司有較好的信託管理流程,並保持良好的記錄,但是他們的服務收費也相應高昂。

人們對法定受託管理人公司的一個普遍的投訴是他們高企的員工流動率導致其在信託事務決策上的不一致的情況時有發生,而其僵化的管理程序和官僚政策也是這類管理人的缺點。

結論

在剛開始著手設立信託時就選擇合適的受託管理人是很重要的。在尋找最合適的安排的過程中,財產授予人應慎重考慮他們各自的財務和家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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