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Maclennan Realty Ltd訴Court
Court 委託Maclennan Realty Ltd 代售其在基督城的三座城市屋。此些物業最後賣給一個家庭信託。 Maclennan Realty Ltd 的董事及其妻子Mr and Mrs Maclennan,竟是這信託的受託人。 Mr Maclennan亦是全權負責此宗買賣。 Court一直認為買方是Mr and Mrs Mason,直至買賣合約成為有約束效力後才知道他們與Mr Maclennan 的關係。
合約訂立的時候, 買方只是Mr and Mrs Mason,直至合約成為有約束效力後,買方才提出用家庭信託來成交。 Mr and Mrs Mason最初是沒有家庭信託,但經與代表律師商議後,決定成立一個由Mr and Mrs Maclennan為受託人的家庭信託。在此之前,Mr Maclennan 並不知道自己會被委任。家庭信託成立後,由買方Mr and Mrs Mason委任Mr and Mrs Maclennan 以受託人身份去完成此交易。
賣方在成交之前已被通知此安排,亦接受繼續此買賣。成交後,地權轉到Mason 及家庭信託受託人Mr and Mrs Maclennan的名下。 Mr & Mrs Maclennan 理應是沒有物業上的利益。
法庭注意到當Mr Maclennan被委任為受託人時,其代理賣房的工作已完結。法庭接受他是為誠信的協助Mr & Mrs Mason。但是根據房地產法63(2),在沒有收到委託人(Court)的書面同意書, Mr Maclennan是不可以間接或非間接購買一個受聘給自己的地產公司及有佣金回報的物業。雖然Mr Maclennan 是在合約簽妥後才知道自己被托任完成購買,但他有權因觸犯房地產法63條而拒絕接受委任為信託人。
請注意本文只為讀者提供一般信息。在這篇文章中所包含的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獲得更多的相關信息,請聯繫法信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團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