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記更新租約?

案例:龐森比商場信託有限公司訴新西蘭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高等法院,奧克蘭 CIV 2005-404-3631,2005年12月5日,Asher J)

此案租客(新西蘭食品工業有限公司)錯誤地沒有依據租約條款更新租約,業主(龐森比商場信託有限公司和Crummer貿易信託有限公司)依據此點以起訴提出收回物業。租客引用1952年物業法例第S120條提出反駁,要求續約,最後法庭頒布給於租客。

案中租客是新西蘭最大的酵母生產商,生產100%的液體酵母和98.5%的壓縮酵母。從1910年該公司已在奧克蘭龐森比一物業開始運作,到2004年才擁有該物業。 2002年,基於此物業位於好的地段,且在人口增長的住宅及高級商業零售店區內,公司決定將生意及物業一同放盤。
2004年6月,案中業主有意發展該地段而買下物業。當天,案中租客簽回一份一年的租約,其中條款包括2期可續6個月租約的權利。
2004年7月,案中租客將公司股權賣掉。公司重組導至裁員及管理階層離職。在這轉變期間,疏忽了需續約的事項。新委任的經理不知道最少要在租約期滿的3個月前書面提出續約要求。

根據法例120(3)條,若租客有違租約條款或沒有向業主發出續約通知,租客是有權向法庭申請寬限。法庭可根法例第120(4)條而決定是否給予寬限。此案法庭要考慮的因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若租客不能以其真誠得到寬限便會對租客做成約束。若法庭不判決給予更新租約,亦會對租客構成更嚴重的約束,直接影響到該公司結束生產,解僱員工及需從澳洲進口酵母。酵母亦因運輸而延誤及不新鮮,產品便會在新西蘭市場失去競爭力。估計即時損失達至五百萬元。法庭鑑於此公司過百年的聲譽因此受損而頒發寬限。

請注意本文只為讀者提供一般信息。在這篇文章中所包含的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獲得更多的相關信息,請聯繫法信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