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市政府能否發出房屋建築許可證然而卻不監督呢?

黃(Huang)對北岸市政府(North Shore City Council)

(奧克蘭高等法院,CIV 2005-404-002991,2005年12月12日,文甯·J)

原告在2003年購買了一棟由北岸市政府發出房屋建築許可證後但沒有進行監督而建成于2000年至2001年之間的房屋。原告指控北岸市政府在此過程中疏忽大意,沒有履行其法律義務。

根據1991建築法,建築開發商指定了注冊建築檢測師。為了幫助開發商順利地從市政府得到建築許可證,注冊建築檢測師開具了將要開展的建築工程將按照建築規範進行的證書。根據這個注冊建築服務師開具的證明書,市政府發出了房屋建築許可證。隨後,市政府接到了注冊建築檢測師的關于他們對于該建築工程進行了建築檢測的報告,而且當工程完成之後,注冊建築檢測師還開具了完工合格證明書。在此情況下,法庭必須查明北岸市政府是否還對被告承擔責任。

行政部門是否發出房屋建築許可證有其一套依法行事的手續。如果有一份依法開具的建築檢測證明書明確說明將要開展的建築工程將按照建築設計和要求並按照建築規範進行,根據法律,市政府可以接受此證明書並可開具建築許可證。市政府對原告沒有義務去核對建築設計並且不接受一個注冊建築檢測師的證明書。市政府在發出房屋建築許可證時沒有證據亦沒有接到申訴而懷疑該注冊建築檢測師的證明書,既不能從總體上懷疑,也不能在建築設計和要求上進行懷疑。至于對于建築房屋的監督、檢測、查找缺陷等也不是市政府的直接責任。誠然,要對建築房屋先進行檢查才能完工,但相關的法律並不認為這項工作應當由市政府的官員來完成。注冊建築檢測師有“進行現場檢查完工情況”的義務。當這些檢查工作是由注冊建築檢測師完成時,不能說市政府在此還負有多大的責任了。

請注意本文只為讀者提供一般信息。在這篇文章中所包含的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獲得更多的相關信息,請聯繫法信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