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建築承包商應該向你收多少錢?

克(Dick) 對李和安諾爾(Lee & Anor)

(HC, DUN, CIV 2004-412-310, 2006年5月31 日)

有時候當你的房子建好之後,建築承包商沒有立即給你開出發票,而且向你索要超出預想的款項。碰到這種情況,你將怎麽辦呢?

本案例揭示了當建築項目的案頭工作不完善時可能引發的問題。在1997年至2003年期間,根據口頭協議,原告為被告開展了數個建築項目。在相關項目運作過程中,發票的開出並沒有做到時時跟進。那時候,原告和第一被告的關系良好,被告不斷地付給原告資金,累計達到$248,500。預計在最後結算時還會進行資金平衡。

在2004年初,由于從韓國移民來的第一被告身居海外,並將其在但尼丁的房産放到市場上銷售,原告開始擔心起來。經過計算,原告認為被告累計的欠款已達到$326,822.37,由此向法庭提起訴訟,並得到法庭批准,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將其財産扣壓。雖然扣壓被告財産的指令沒被執行,雙方的關系被徹底破壞了,從而沒有達成解決問題的協議。

法庭認為,及時開出發票的責任完全在原告一方。如果原告當初能夠定期及時地開出發票,問題就不會拖延,可能早就被解決了。

法庭還認為,原告提出的資金額度$326,822.37沒有充分依據。法庭也拒絕了被告指控原告總是在先按照最大支出估算後才開始工作,以及他們不欠原告任何款項的陳述。法庭命令對完成的建築工程做合理的評估,最後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85,023.64另加法庭費用。這個額度只是原告要求的四分之一略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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