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奥克兰高等法院 2004年2月16日
编号CIV-2002-404-156, La Grouw诉Cairns买方(La Grouw) 于1997年5月在奥克兰买了一个住宅物业。在签订买卖合约之前进行了该物业检查,买方向卖方(Cairns) 提出有关此物业有否或曾经有漏水的问题,卖方回答客厅门窗周边曾发生漏水,但已维修。收搂后第二天,买方邀请朋友作客时发现有漏水的情况。她经一段时间的调查,发现在她购买此物业时已有严重的漏水情况。
编号CIV-2002-404-156, La Grouw诉Cairns买方(La Grouw) 于1997年5月在奥克兰买了一个住宅物业。在签订买卖合约之前进行了该物业检查,买方向卖方(Cairns) 提出有关此物业有否或曾经有漏水的问题,卖方回答客厅门窗周边曾发生漏水,但已维修。收搂后第二天,买方邀请朋友作客时发现有漏水的情况。她经一段时间的调查,发现在她购买此物业时已有严重的漏水情况。
此案在地方法院审讯,法官证实有误导及不真实的成分,损害的计算是应以「修补费用」为依据。 「修补费用」是基于维修费用将物业还原至误导所述时的状况,而非买方所付的物业价值或价格的差额。
案件上诉到高等法院,法官对误导作进一步聆讯,讨论损失分配的定断。法官清晰的判断买方受到引导是真的,且根据以下几点颁发修补费用:
1 并没有基础去计算损害因素是还原维修基础的一部分而令原告得到好处。
2 需则双方意图在怎样奠定还原维修费才是最适当,但一旦建立维修的方式和成本后,法庭是不会理会费用是怎样花的。这里没有证据证明买方不会进行漏水维修。
一些费用亦需扣除作为改善该物业的用途, 而最适当的, 是在维修费用中扣除。但只限于原告得到津贴后用于任何与改善本质有所关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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