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兰高等法院,CIV 2005-404-002991,2005年12月12日,文宁·J)
原告在2003年购买了一栋由北岸市政府发出房屋建筑许可证后但没有进行监督而建成于2000年至2001年之间的房屋。原告指控北岸市政府在此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履行其法律义务。
根据1991建筑法,建筑开发商指定了注册建筑检测师。为了帮助开发商顺利地从市政府得到建筑许可证,注册建筑检测师开具了将要开展的建筑工程将按照建筑规范进行的证书。根据这个注册建筑服务师开具的证明书,市政府发出了房屋建筑许可证。随后,市政府接到了注册建筑检测师的关于他们对于该建筑工程进行了建筑检测的报告,而且当工程完成之后,注册建筑检测师还开具了完工合格证明书。在此情况下,法庭必须查明北岸市政府是否还对被告承担责任。
行政部门是否发出房屋建筑许可证有其一套依法行事的手续。如果有一份依法开具的建筑检测证明书明确说明将要开展的建筑工程将按照建筑设计和要求并按照建筑规范进行,根据法律,市政府可以接受此证明书并可开具建筑许可证。市政府对原告没有义务去核对建筑设计并且不接受一个注册建筑检测师的证明书。市政府在发出房屋建筑许可证时没有证据亦没有接到申诉而怀疑该注册建筑检测师的证明书,既不能从总体上怀疑,也不能在建筑设计和要求上进行怀疑。至于对于建筑房屋的监督、检测、查找缺陷等也不是市政府的直接责任。诚然,要对建筑房屋先进行检查才能完工,但相关的法律并不认为这项工作应当由市政府的官员来完成。注册建筑检测师有“进行现场检查完工情况”的义务。当这些检查工作是由注册建筑检测师完成时,不能说市政府在此还负有多大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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