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遗产税和赠与税法案1968(以下简称“法案”),赠与税是基于“应课税赠与物”而缴纳。赠与物定义广泛,包括在任意一个12个月时间范围内的产权处置。产权处置,包括转移,缴付和债务免除。
在设立家庭信托后,赠与的一般做法是借款给家庭信托,使家庭信托有能力购买财产授予人的财产。财产授予人将财产转移至家庭信托名下,同时以每年27,000 纽币的额度免除家庭信托的借款直至借款全部被免除。根据每个赠与人每年27,000 纽币的赠与额度,这个赠与计划将花费很多年才能完成。
然而,如果赠与人是一位新移民,他将可能有能力规避漫长的赠与计划。这是因为居籍不在纽西兰的个人赠与人无须对其赠与在纽西兰境外的财产行为缴纳赠与税。居籍的概念与国籍(nationality),移民意义上的居留权(residence) 和税务居住地(tax residence) 截然不同。例如,一位常住海外五年的纽西兰居民可能依然保有其纽西兰居籍但其或许已不是纽西兰的税务居民。一个人的居籍在其出生时自动获得,通常是依托其父亲的居籍。
一旦确定一个人通过后天自愿选择纽西兰为其居籍地,无论赠与财产位于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她都将需为其实施的财产赠与行为缴纳赠与税。
对于新移民来说,考虑在纽西兰设立一个家庭信托并在他们居籍地尚在纽西兰之外时将其海外财产彻底地赠与给该家庭信托应视为明智之举。为了从最大程度上得益于此税务优势,建议他们在其居籍地和财产所在地两处就赠与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请注意本文只为读者提供一般信息。在这篇文章中所包含的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获得更多的相关信息,请联系法信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