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Maclennan Realty Ltd诉Court
Court 委托Maclennan Realty Ltd 代售其在基督城的三座城市屋。此些物业最后卖给一个家庭信托。 Maclennan Realty Ltd 的董事及其妻子Mr and Mrs Maclennan,竟是这信托的受托人。 Mr Maclennan亦是全权负责此宗买卖。 Court一直认为买方是Mr and Mrs Mason,直至买卖合约成为有约束效力后才知道他们与Mr Maclennan 的关系。
合约订立的时候, 买方只是Mr and Mrs Mason,直至合约成为有约束效力后,买方才提出用家庭信托来成交。 Mr and Mrs Mason最初是没有家庭信托,但经与代表律师商议后,决定成立一个由Mr and Mrs Maclennan为受托人的家庭信托。在此之前,Mr Maclennan 并不知道自己会被委任。家庭信托成立后,由买方Mr and Mrs Mason委任Mr and Mrs Maclennan 以受托人身份去完成此交易。
卖方在成交之前已被通知此安排,亦接受继续此买卖。成交后,地权转到Mason 及家庭信托受托人Mr and Mrs Maclennan的名下。 Mr & Mrs Maclennan 理应是没有物业上的利益。
法庭注意到当Mr Maclennan被委任为受托人时,其代理卖房的工作已完结。法庭接受他是为诚信的协助Mr & Mrs Mason。但是根据房地产法63(2),在没有收到委托人(Court)的书面同意书, Mr Maclennan是不可以间接或非间接购买一个受聘给自己的地产公司及有佣金回报的物业。虽然Mr Maclennan 是在合约签妥后才知道自己被托任完成购买,但他有权因触犯房地产法63条而拒绝接受委任为信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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